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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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如下: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分为两类:一类为临床医师(含中医)、检验、影像、药剂等卫生专业人员;另一类为护理、公共卫生类专业人员。

三、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学分的总体要求为: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所有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州(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初级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初级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15学分;乡村医生每年学分数不低于10分。

四、临床医师(含中医)、检验、影像、药剂等卫生专业人员的学分具体要求为:

(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副高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分,I类学分不低于15分,且国家级I类学分不低于5分,远程学分的I类学分不超过5分(推广项目除外,以下类同),II类学分5分,且不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15分,且远程学习的I类学分不超过5分,II类学分5分,且不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II类学分10分,均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二)州(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副高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分,I类学分不低于15分,且远程学习的I类学分不超过5分,II类学分5分,且不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15分,且远程学习的I类学分不得超过10分,II类学分5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15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5分,II类学分10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三)县级医疗卫生单位

副高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分,I类学分不低于15分,且远程学习的I类学分不超过10分,II类学分5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II类学分10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15学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所有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1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12学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自管学分3分。

五、护理、公共卫生类卫生专业人员的学分具体要求为:

(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副高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分,I类学分不低于12分,且远程学习的I类学分不超过5分,II类学分8分,且不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其中I类学分不低于10分,且远程学习的I类学分不超过5分,II类学分10分,且不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II类学分10分,均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二)州(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副高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且远程学习的I类学分不超过5分,II类学分10分,且不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II类学分10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15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5分,II类学分10分,I、II类均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三)县级医疗卫生单位

副高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II类学分10分,I、II类均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II类学分10分,I、II类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15学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所有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1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12学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自管学分3分。

以上条款中,项目学分和自管学分不可互相替代;Ⅰ类学分可以取代Ⅱ类学分,反之不能取代。

六、乡村医生每年学分数不低于10分,每年完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培训内容,其当年学分视为完成。

七、经单位批准,凡参加全脱产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

八、参加临床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初级人员,按照规定的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

九、经单位批准,凡当年参医院支援社区卫生累计6个月及其以上,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参加援外医疗队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当年的学分视为完成。

十、经单位批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医院支援社区卫生、参加援外医疗队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5个月以内,经考核合格者,按每月授予I类学分3分计算。

十一、经国家及省确定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在学习继承期间,阶段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

以上学分要求为省制定的最低标准,各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高于此要求的标准,但不低于此标准。

需要说明的是,疫情期间国家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方面有调整,因此,关于疫情期间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以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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