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鄂卫发〔〕25号)规定,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如下:
一、总分要求
省、市(州)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最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25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0分,以上学分数为Ⅰ、Ⅱ类学分总分,但两类学分不可相互替代。
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10分(不区分Ⅰ、Ⅱ类学分)。
休产假者在休假年内应完成最低学分10分(不区分Ⅰ、Ⅱ类学分)。
医院及个体医疗机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参加相应级别的继续医学教育。
二、具体要求
1.医、技、药类专业技术人员
⑴部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医院
中级以上人员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10学分,Ⅱ类学分中的10~11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0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国家级Ⅰ类学分最低10学分。
初级人员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8学分,Ⅱ类学分中的10~11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0学分。
⑵市(州)级医疗卫生单位(不含医院)
中级以上人员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6学分,Ⅱ类学分中10~11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0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国家级Ⅰ类学分最低5学分。
初级人员五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5学分,Ⅱ类学分中10~11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学分。
⑶县级医疗卫生单位
各级专业技术人员五年内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5学分,Ⅱ类学分中10~11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学分。
2.护理人员
⑴部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护师以上人员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8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5学分,Ⅱ类学分中10~11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学分。
护士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5学分,Ⅱ类学分中10~11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学分。
⑵市(州)级医疗卫生单位
各级护理人员五年内完成省级Ⅰ类学分10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国家级Ⅰ类学分4学分,Ⅱ类学分中10~11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学分。
⑶县级医疗卫生单位
各级护理人员五年内完成省级Ⅰ类学分8学分,Ⅱ类学分中10~11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学分。
需要说明的是,疫情期间国家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方面有调整,因此,关于疫情期间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以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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