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黔医继教委发〔〕1号)规定,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如下:
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不得少于25学分(学时),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15-60学时),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90-学时)。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60-学时),其中村卫生室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所获学分不得少于10学分(30-60学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获取的学分(学时),本专业学分(学时)数占60%,相关专业学分(学时)数占40%。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30-60学时)。
二、医院、省级防保机构、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7学分(21-42学时);市(州、地)级医疗卫生单位(不含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6学分(18-36学时);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5学分(15-30学时)。医院参照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执行。
三、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厅直属单位、医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30学时)。
四、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取得的I、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五、经单位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学时)。依据每学年成绩单记25学分(学时),其中Ⅰ类、Ⅱ类学分(学时)按单位等级类别要求记入。
六、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进修)满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学时)。依据单位派出培训通知和培训合格证明记25学分(学时),其中Ⅰ类、Ⅱ类学分按单位等级类别要求记入。
七、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参加Ⅰ、Ⅱ类学分(学时)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规定的学分,并按规定登记学分(学时),作为年终考核、继续聘任和执业再注册必备条件之一。
八、因工作需要暂未从事医疗卫生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再从事医疗卫生工作专业技术业务时,第一年的聘任、年终考核、职称晋升和执业再注册不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的限制,第二年起按本细则要求获得所规定的学分(学时)。
需要说明的是,疫情期间国家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方面有调整,因此,关于疫情期间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以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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