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标准(修订稿)》规定,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如下:
一、年度教育学分合格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学分要求如下:
(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继教对象
国家级学分5分,省级学分(或省级以上)10分,单位级学分10分,总分25分。
(二)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继教对象
国家级学分5分,省级学分(或省级以上)5分,市级学分(或市级以上)5分,单位级学分10分,总分25分。
(三)县直医疗卫生单位继教对象
国家级学分5分,省级学分(或省级以上)5分,县级学分(或县级以上)5分,单位级学分10分,总分25分。
二、阶段性教育学分合格标准
参加公共科目培训应达到省人事厅规定的学时数,参加卫生专业科目培训应达到省卫生厅规定的学分数。
三、参加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培训、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培训按相关规定授予学分或按本标准的学分等级授予相应学分。
需要说明的是,疫情期间国家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方面有调整,因此,关于疫情期间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以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通知为准。
温馨提示:
举名继续教育网于年通过国家卫健委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评审,获批成为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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