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三章体检与考生档案
第四章考试和评卷
第五章填报志愿
第六章录取
第七章信息公开公示
第八章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九章招生经费
第十章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4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35号,发展素质教育,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考治招,积极稳妥推进陕西省高考综合改革各项工作。要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三条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今年高考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高考组考工作,切实保障广大考生和涉考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平安高考为目标,把安全保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从制卷、运送、保管、分发到施考全过程管理,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加强标准化考点管理,把好考场入口关。着力抓好考务实施和考场管理,确保考风考纪严明有序。要加强考试信息系统安全、涉考人员人身安全管理。
要充分发挥国家教育统一考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健全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加大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和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维护国家考试的严肃性。要健全高考安全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加强对舆情和应急事件的预研预判,细化完善应急预案,落实集体研判、科学决策、快速响应、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第二章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四条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核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内容要完整、准确。在校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学校负责,并安排专人将考核结果输入网上报名系统;非在校生的鉴定由其工作单位负责无工作单位的由考生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并填写《年陕西省高考报名非在校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加盖考核单位公章;回户籍所在县区报名考生的鉴定由就读学校负责。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要指定专人将非在校生和回户籍所在县区报名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鉴定内容输入网上报名系统。考核表原件留存备查。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三章体检与考生档案
第六条所有考生均须参加体检,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各市、县区招委医院和选聘体检工作人员,并对所选聘人员进行认真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要采取切实措施,完善程序,确保无错检、漏检,严禁弄虚作假。体检结论要由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填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所作的体检结论无效。体检表填写要字迹清楚,数字准确,涂点规范,以保证信息采集准确。体检结论要反馈给考生。
医院为陕西省普通高医院,负责对县、医院无法确诊的问题做出最终裁定。有关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学〔〕3号执行。
第八条考生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是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由省招办建立,内容包括报名、体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考成绩、志愿、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等信息。纸质档案包括学籍档案和报考材料,其建立、管理及领取办法按照《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纸质档案管理办法》陕招办〔〕7号执行。
第四章考试和评卷
第九条考试科目设置:文史、艺术文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文科综合、外语;理工、体育、艺术理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理、理科综合、外语。外语分为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6个语种,考生可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第十条全国统考于7月7日至8日举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如下:
日期时间科目7月7日上午9∶00—11∶30语文下午15∶00—17∶00数学7月8日上午9∶00—11∶30文科综合理科综合下午15∶00—17∶00外语
第十一条年陕西省高考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布的《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所有科目使用教育部统一命制的试题。外语科目包含听力考试,听力考试在笔试之前进行,其成绩计入外语科目总分。高考试卷、答题卡由省教育考试院印制。
第十二条市、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为残疾人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对其他临时突发伤病的考生,各地可在确保安全保密的前提下,提供合理便利条件,协调安排好这些考生参加考试,同时要及时向省招办书面报告备案。
第十三条市、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考试实施。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确有困难的,经市级招生委员会批准,可在县城附近设置考点。考点及考场编排确定后因突发情况确需调整考点的,必须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每个考场安排30名考生,按单人、单桌、单行编排座位。各科类不满30名考生的尾数考场单独设置,不得混编考场。参加外语小语种考试的考生在外语科目考试时,必须按照不同语种单独设置考场。全国统考考点与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点原则上应分开设置。
第十四条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各市、县区要按照标准化考点技术要求,按时做好考场视频监控、身份认证、作弊防控系统使用前的调试、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其在考试期间可以正常、稳定地使用。所有考场、试卷保密室、试卷分发回收场所、试卷运送通道必须纳入视频监控范围之内,并可实现网上巡查,确保试卷保管和考试期间监控时间不中断,监控范围不留死角,监控录像保存完整。广播室应安装摄像头和拾音器并接入网上巡查系统,外语听力试音和考试期间全程录像录音。所有考点必须安装、使用无线电信号侦测/屏蔽设备,所有考场必须在屏蔽范围之内。每个考场安排2名或2名以上监考员。未使用身份认证系统的考点每个考场必须安排2名以上监考员。每个考点要根据本考点实际安排一定数量的机动或流动监考员。考试期间,视频监控室要安排与考场数量相匹配的视频监考员,至少应配备3名。各考点要安排女监考员负责使用金属探测仪,在视频监控下对所有入场考生进行检测,收缴一切可疑无线电信号接收、发射装置及其他违禁物品。
各市、县区招生委员会要对以往违纪高发、考试管理存在隐患的考点加强监督、整改,县区招生委员会要为此类考点选派工作责任心更强、执行纪律更严格的监考员,并适当增加监考员的数量。
第十五条各县区招生考试机构应通过陕西省国家教育考试综合管理平台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