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31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办发﹝﹞54号),现就进一步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压实职责任务,强化工作推进

(一)明确普法责任主体。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受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国家司法机关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责任主体。

其他党政机关和承担社会管理、社会服务职能的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普法工作按照“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原则参照执行。

以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其他党政机关和承担社会管理、社会服务职能的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统称普法责任主体。

(二)建立普法责任清单。各普法责任主体要结合工作实际,对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梳理,形成普法责任清单,严格按照清单履行普法责任。普法责任清单落实过程中出现法律法规修订废止、工作职能调整变化等情况,相关普法责任主体要及时对清单进行充实调整。

(三)健全普法工作机构。各普法责任主体要把普法宣传工作纳入总体工作布局,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领导、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员,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并将相关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同级党委全面依法治省(市、县)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各级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守法普法协调小组部署要求,把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纳入深化全民普法教育重点工作,精心组织推进,承担协调指导推动“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二、积极担当作为,深化普法宣传

(一)落实社会普法责任。各普法责任主体要将普法宣传融入履行职责各环节、全过程,面向公众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全民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基本法律知识以及与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职责密切相关法律法规。围绕新旧动能转换、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乡村振兴、海洋强省建设、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推进,结合工作实际开展针对性普法宣传活动,为全省加快推进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深化内部普法教育。各普法责任主体要建立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年终述法和国家工作人员学法档案、日常学法、法治培训、学法通报等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学法制度。要把宪法法律和党章党内法规制度纳入干部培训内容,定期开展法律知识考试,将学法用法情况列入公务员年度考核范围,突出加强领导干部“关键少数”法治教育,着力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

(三)加强阵地队伍建设。各普法责任主体要发挥自身优势,因地制宜加强法治广场、公园、宣教中心等公共普法阵地建设,积极运用服务窗口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平台开展普法宣传,努力实现普法宣传与管理服务相融互济。要大力推进“智慧普法”,突出强化政务网站、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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